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45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4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山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弘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同年月23日及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