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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4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許文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4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山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弘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同年月23日及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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