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5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560號
- 原告
- 元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扣除原告前曾繳納之6,945 元,尚應補繳5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