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泰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1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