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城 原 告 鄭淑蘭 被 告 張聰玉 童麗月 鄭振旺 林美桂 林美珍 林星珠 林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86 元【計算式:苗栗縣苑裡鎮○○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900 元土地面積624.68平方公尺(原告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有部分58109/91616 +原告鄭淑蘭應有部分4/56)=2,160,08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