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6號
- 原告
- 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城
- 原告
- 鄭淑蘭
- 被告
- 張聰玉
童麗月
鄭振旺
林美桂
林美珍
林星珠
林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86 元【計算式:苗栗縣苑裡鎮○○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900 元土地面積624.68平方公尺(原告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有部分58109/91616 +原告鄭淑蘭應有部分4/56)=2,160,08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