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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告
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城
原告
鄭淑蘭
被告
張聰玉

      童麗月

      鄭振旺

      林美桂

      林美珍

      林星珠

      林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86 元【計算式:苗栗縣苑裡鎮○○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900 元土地面積624.68平方公尺(原告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有部分58109/91616 +原告鄭淑蘭應有部分4/56)=2,160,08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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