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2號聲 請 人 晨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南 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54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