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4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強滾企業社等3 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