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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2號

再審原告
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李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順安
再審被告
豪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請求廢棄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 號、103 年度苗簡字第331號判決,依上開規定,應認再審原告之真意係就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41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1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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