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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2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告
雅梵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幸枝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被告
凡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煥
被告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被告
碧大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里
被告
歐世璋
被告
兆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煌榮
被告
晟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商
被告
建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素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本院97年度執字第17425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製作、104年5 月29日更正之分配表,其中次序1 至21被告等之債權及分配金額,應予剔除。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確認被告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此部分即為聲明第1 項所指次序15之債務,無庸併計。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更正分配表之分配總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38,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472 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晟羽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及被告凡臣企業有限公司、碧大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建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前揭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       │(民國)│(新臺幣) │(民國)│    │
│       │    │      │    │    │
├───────┼────┼──────┼────┼────┤
│雅梵國際室內 │96年3 月│4,000,000 元│97年2 月│4559905 │
│設計有限公司 │26日  │      │18日  │    │
│徐幸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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