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2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記菸酒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原告若係欲委任曾綉純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並應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