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黃怡玲
- 法定代理人張廖欣儀
- 原告米樂家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2號原 告 米樂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泰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 元。 二、因被告宣泰食品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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