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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告
邱翠奇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告
弘達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6,275,

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請求移轉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價額(元以下│
│號│         │(元/㎡)│(㎡)│範圍│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安定區海寮段│8,500元  │590  │全部│5,015,000 元│
│ │232 地號土地   │     │   │  │      │
├─┼─────────┼─────┴───┼──┼──────┤
│2 │建物門牌:臺南市安│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全部│1,260,600 元│
│ │定區海寮里4 鄰海寮│1,260,600 元   │  │      │
│ │48-3 號房屋    │         │  │      │
├─┴─────────┴─────────┴──┼──────┤
│                      合計│6,275,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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