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 原告
- 邱翠奇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被告
- 弘達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6,275,
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請求移轉之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價額(元以下│ │號│ │(元/㎡)│(㎡)│範圍│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安定區海寮段│8,500元 │590 │全部│5,015,000 元│ │ │232 地號土地 │ │ │ │ │ ├─┼─────────┼─────┴───┼──┼──────┤ │2 │建物門牌:臺南市安│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全部│1,260,600 元│ │ │定區海寮里4 鄰海寮│1,260,600 元 │ │ │ │ │48-3 號房屋 │ │ │ │ ├─┴─────────┴─────────┴──┼──────┤ │ 合計│6,275,6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