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0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01號
- 原告
- 曾湧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翔瀝青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載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應繳納裁判費,請補正訴之聲明,並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以下繳納裁判費用。
二、被告富翔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