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0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02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松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