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5號原 告 昇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欣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