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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號

聲請人
巧帛窗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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