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青洋衛浴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羽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元璋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7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