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5號原 告 乙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淑霞 訴訟代理人 張祖明 被 告 朝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萬順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羅文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唐淑霞為原告乙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乙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 年1 月14日變更為唐淑霞,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因原告未就其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乙事,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唐淑霞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