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號原 告 笠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城 被 告 英特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