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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5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中和
即原告
陳懿芳
即原告
陳政鴻
即原告
蕭碧娥
即原告
王文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邱啟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定有明文。復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 條(即現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意旨參照);倘該土地所增價額不明,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該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四為其1 年之權利價值,以7 年權利價值計算之標準,核定鄰地通行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960 號裁定參照)。

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並確認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有坐落苗栗縣通霄鎮○○段000 地號土地如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民國104 年10月20日複丈成果圖編號324D所示面積197 平方公尺、同段325地號土地如複丈成果圖編號325D所示面積2 平方公尺、同段323 地號土地如複丈成果圖編號323D所示面積609 平方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應依上訴人所有或共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惟上訴人迄未陳報所增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依上開說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954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土地      │   申報地價   │   面積   │              價額                │
│    │                │              │          │(申報地價×面積×年息4 %×7 年)│
│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1. │苗栗縣通霄鎮福興│   61元/ ㎡   │ 3,000㎡  │             51,240元             │
│    │段326地號土地   │              │          │                                  │
├──┼────────┼───────┼─────┼─────────────────┤
│ 2. │苗栗縣通霄鎮福興│   61元/ ㎡   │ 3,234㎡  │             55,237元             │
│    │段326-2 地號土地│              │          │                                  │
├──┼────────┼───────┼─────┼─────────────────┤
│ 3. │苗栗縣通霄鎮福興│   61元/ ㎡   │ 3,000㎡  │             51,240元             │
│    │段326-3地號土地 │              │          │                                  │
├──┼────────┼───────┼─────┼─────────────────┤
│ 4. │苗栗縣通霄鎮福興│   61元/ ㎡   │ 1,130㎡  │             19,300元             │
│    │段330 地號土地  │              │          │                                  │
├──┼────────┼───────┼─────┼─────────────────┤
│ 5. │苗栗縣通霄鎮福興│   61元/ ㎡   │ 3,275㎡  │             55,937元             │
│    │段634-10地號土地│              │          │                                  │
├──┴────────┴───────┴─────┼─────────────────┤
│                                          總  計  │            232,954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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