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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9號

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豐竣 新竹市○○路000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永利達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呂國瑞
法定代理人
朱武平
法定代理人
呂國泰
法定代理人
呂劉秀珍
法定代理人
呂國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克鑫

      林宛稜

      黃志偉

      蘇琴

      江桂廷

      蘇仁輝

      楊義國

      呂國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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