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豐竣 新竹市○○路000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利達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呂國瑞
- 法定代理人
- 朱武平
- 法定代理人
- 呂國泰
- 法定代理人
- 呂劉秀珍
- 法定代理人
- 呂國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克鑫
林宛稜
黃志偉
蘇琴
江桂廷
蘇仁輝
楊義國
呂國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