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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告
ACIC Europ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Kyriakos (Akis) Makryaleas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被告
展旺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漢友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1人之法定代理人
顧曼芹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複代理人
張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判決主文第四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美金172,547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517,640 元」或同面額第一銀行頭份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宣示判決在案,惟被告曾聲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以現金或同面額第一銀行頭份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然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宣示被告如以同面額第一銀行頭份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應有脫漏。爰依被告之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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