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ACIC Europe Limited、Kyriakos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 告 ACIC Europ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Kyriakos (Akis) Makryaleas 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賴柏翰律師 被 告 展旺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漢友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1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顧曼芹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複代理人 張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判決主文第四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美金172,547 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517,640 元」或同面額第一銀行頭份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宣示判決在案,惟被告曾聲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以現金或同面額第一銀行頭份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於法尚無不合;然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宣示被告如以同面額第一銀行頭份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應有脫漏。爰依被告之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