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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明書
被告
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承學
被告
王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所為104 年度重訴字第116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元」之記載,係「…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陸拾元」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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