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書
- 被告
- 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承學
- 被告
- 王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所為104 年度重訴字第116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元」之記載,係「…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陸拾元」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