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明書 被 告 承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承學 被 告 王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所為104 年度重訴字第116 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元」之記載,係「…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陸佰陸拾元」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