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 告 天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仁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