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1號聲 請 人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修長 代 理 人 林國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可見附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 年5 月27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太平洋日報報紙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8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民 國) │ (新台幣) │ │ │ ├──┼──────────┼──────────┼──────────┼───────────┼────────┼────────┼──┤ │001 │洪淑美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商銀苑裡分行 │104年3月20日 │245,700元 │AA4203759 │ │ │ │ │ │ │ │ │ │ │ ├──┼──────────┼──────────┼──────────┼───────────┼────────┼────────┼──┤ │002 │洪淑美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商銀苑裡分行 │104年3月24日 │122,850元 │AA4203762 │ │ │ │ │ │ │ │ │ │ │ ├──┼──────────┼──────────┼──────────┼───────────┼────────┼────────┼──┤ │003 │洪淑美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商銀苑裡分行 │104年3月24日 │122,850元 │AA4203763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