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9號聲 請 人 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上開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11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家家產品股份有限公│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03年11月26日 │2,940元 │ZD7747643 │ │ │ │司何兆焜 │限公司 │ │ │ │ │ │ ├──┼─────────┼─────────┼─────────┼───────────┼────────┼────────┼──┤ │002 │家家產品股份有限公│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03年11月26日 │2,940元 │ZD7747642 │ │ │ │司何兆焜 │限公司 │ │ │ │ │ │ ├──┼─────────┼─────────┼─────────┼───────────┼────────┼────────┼──┤ │003 │家家產品股份有限公│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台灣企銀苗栗分行 │103年11月26日 │2,940元 │ZD7747641 │ │ │ │司何兆焜 │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