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號聲 請 人 曾仁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 年9 月3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 年9 月3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立晨 附表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 民 國 ) │ (新臺幣) │ │ ├──┼─────────┼─────────┼───────────┼────────┼────────┤ │001 │富貴香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竹南分行 │103年9月30日 │17,869元 │AC0879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