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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新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請人
曾仁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 年9 月3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 年9 月3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3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  民  國  )    │   (新臺幣)   │                │
├──┼─────────┼─────────┼───────────┼────────┼────────┤
│001 │富貴香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竹南分行  │103年9月30日          │17,869元        │AC08796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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