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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請人
冠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日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3 年9 月18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民國) │ (新臺幣) │ │ │├──┼──────┼────────┼────────┼───────┼──────┼─────┼──┤│001 │信宥有限公司│冠絟工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1 年12月27日│ 66,150元 │JA0199430 │ ││ │ │ │北苗栗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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