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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5號

聲請人
富裕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輝
訴訟代理人
金承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104 年1 月28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4 年1 月28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
    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4 年7 月31日
    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
│股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8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  數  │股數    │備考│
├──┼────────────┼───────────────┼────┼────┼────┼──┤
│0001│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032 至88-NE-0000055 │普通股  │共計24張│240000股│    │
│    │                        │(連續號,每張各1 萬股)      │        │        │        │    │
├──┼────────────┼───────────────┼────┼────┼────┼──┤
│0002│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109 至88-NE-0000164 │普通股  │共計56張│560000股│    │
│    │                        │(連續號,每張各1 萬股)      │        │        │        │    │
├──┼────────────┼───────────────┼────┼────┼────┼──┤
│0003│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241 至88-NE-0000330 │普通股  │共計90張│900000股│    │
│    │                        │(連續號,每張各1 萬股)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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