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5號聲 請 人 富裕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輝 訴訟代理人 金承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4 年1 月28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4 年1 月28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4 年7 月31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股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8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 數 │股數 │備考│ ├──┼────────────┼───────────────┼────┼────┼────┼──┤ │0001│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032 至88-NE-0000055 │普通股 │共計24張│240000股│ │ │ │ │(連續號,每張各1 萬股) │ │ │ │ │ ├──┼────────────┼───────────────┼────┼────┼────┼──┤ │0002│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109 至88-NE-0000164 │普通股 │共計56張│560000股│ │ │ │ │(連續號,每張各1 萬股) │ │ │ │ │ ├──┼────────────┼───────────────┼────┼────┼────┼──┤ │0003│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241 至88-NE-0000330 │普通股 │共計90張│900000股│ │ │ │ │(連續號,每張各1 萬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