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號
- 聲請人
- 冠軍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德
- 訴訟代理人
- 羅勇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 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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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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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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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冠軍欣業股份有限公│永盈全工程行 │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2年12月31日 │22,306元 │FB0000000 │ │
│ │司 林榮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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