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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請人
鄭瑞洪
相對人
沅鑫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鍾秉育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苗栗縣政府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至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工資補償費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至民國一0四年九月三十日止醫療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經苗栗縣政府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苗栗縣政府成立,調解結果為: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至104 年10日21日止工資補償差額新臺幣(下同)35,888元,相對人同意於104 年11月9 日前匯入聲請人郵局帳號;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至104 年9 日30日止醫療費用10,890元,相對人同意於104 年11月9 日前匯入聲請人郵局帳號。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及聲請人郵局帳號歷史交易清單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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