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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告
上訴人
林美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因105 年度勞訴字第4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聲明第二項為新臺幣(下同)425,201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惟其中請求工資4,810 元及預告期間工資35,526元,計40,336元部分,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616 元【6,945 -(6,945 ×40,336/425,201×1/2 )=6,616】;第三項為非財產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11,116元(6,616+4,500=11,116)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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