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張彭金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友宏工程行 賴玟竹 │張彭金玉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105年2月6日 │110,000元 │FC-075449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