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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號

聲請人
凃文昌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苗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後,已送交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應併提出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二、請提出民國104 年10月21日股東臨時會各股東由他人代理者之委託書暨法人股東南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郭茂霖之證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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