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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5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5號

聲請人
周紫涵律師
相對人
世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得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世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以一○三年度司字第六號裁定所選任世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周紫涵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以103 年度司字第6 號裁定選任為世捷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世捷公司)之清算人,然聲請人係應第三人徐茂庭即世捷公司另一清算人委任而擔任,迄今未受有報酬,卻要求聲請人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顯失公平;況聲請人與徐茂庭處理清算事務上皆無法達成共識,為免清算事務之延宕,且清算人亦已無繼續擔任世捷公司清算人之意願,為此請求准予解任世捷公司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依徐茂庭之聲請,於103 年9 月30日以103 年度司字第6 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世捷公司之清算人,有聲請狀存卷為徵,是以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無意擔任清算人,客觀上實難期其善盡清算人職責,使清算程序順利終結,而恐有損害世捷公司或其股東甚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是基於監督公司清算機能,衡酌相對人至少仍計有楊德勝、徐茂庭、劉克健、許世芳、馬光宇、王旭佳、林登宏為其清算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且聲請人亦據此表明不再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認無再由聲請人繼續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爰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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