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蕊仙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被告
- 富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德清
- 被告
- 陳光泉
- 被告
- 陳君亮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正評律師
- 被告
- 張薰和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宏奇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銘皇律師
- 被告
- 陳俊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2月15日上午11時55分於本院第十法庭公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就選任建築師擔任監造是否與有過失,未曾提出任何之抗辯,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