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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珈禎

原告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張蕊仙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被告
富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被告
陳光泉
被告
陳君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告
張薰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告
陳俊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2月15日上午11時55分於本院第十法庭公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就選任建築師擔任監造是否與有過失,未曾提出任何之抗辯,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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