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蕊仙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被告
- 富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德清
- 被告
- 陳光泉
- 被告
- 陳君亮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正評律師
- 被告
- 張薰和
- 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宏奇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銘皇律師
- 被告
- 陳俊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裁判費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24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 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先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1,680 元、6,424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起訴聲明之26,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80 元,是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1,68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原告溢繳6,424 元,是本件確有溢收第一審裁判費6,424 元之情事,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返還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