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黃怡玲、江振源、張新楣
- 法定代理人陳銘智、陳桂芳
- 上訴人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上訴人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訴訟代理人 劉秀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3日本院苗栗簡易庭104 年度苗簡字第5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向上訴人訂購電源供應器(T8 Tube Driver)2 批(下稱系爭電源供應器),並簽立訂購單(下稱系爭買賣契約)。訂購單雖記載交貨期為104 年2 月10日、3 月10日,惟製作所需備料為被上訴人之專用料,仍待備料齊全才能確定交貨期,為被上訴人所知悉。詎交貨期猶未確定,被上訴人竟於104 年3 月4 日以如附表一編號所示電子郵件通知上訴人取消訂單,然上訴人已進行備料程序,無法接受其取消訂單,其取消訂單之意思表示難認有效。上訴人遂於104 年4 月18日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存證信函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惟被上訴人於104 年4 月23日另以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存證信函催告上訴人於104 年4 月27日下午3 時前交貨,並於104 年4 月24日下午5 時前聯繫其承辦人交貨時間,否則即依法解除契約等語。而其要求上訴人交貨之作業時間正值假日,已違商業交易之常情,且其先前單方表示取消訂單,復又定期催告上訴人交貨,前後主張矛盾、欠缺誠信,致上訴人無法安排製程如期交貨,嗣被上訴人遽於104 年4 月28日再以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存證信函解除訂單。被上訴人上開舉動,乃其上游廠商已取消訂單而無系爭電源供應器之需求,將來受領貨品恐受損失,其又擔心拒絕受領貨品,恐遭上訴人求償,遂一方面取消訂單,一方面催告上訴人交貨,故意製造上訴人無法按期交貨之違約假象。由於被上訴人已無訂購系爭電源供應器之意願,故上訴人於104 年4 月30日以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存證信函催告被上訴人賠償備料之材料費美金8012.67 元及百分之十管理費美金801.267 元等損失,共計美金8,814 元(計算式:8012.67 +801.267 =8813.937;元以下四捨五入)。因被上訴人仍置之不理,上訴人爰依民法第367 條、第231 條第1 項、第260 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8,81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電源供應器為同業之共用規格,並非專用料。兩造於訂購單簽立時尚未確定交貨期,而被上訴人下單後屢催促及詢問上訴人交貨期,上訴人遲至104 年2 月3 日始回覆於104 年3 月3 日交貨,故兩造已確定104 年3 月3 日為交貨期。詎上訴人於交貨期屆至後猶未交貨,先前亦未通知被上訴人欲修正或展延交貨期,被上訴人爰依民法第255 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嗣後被上訴人考量上訴人可能已備料完成,兼維持商業情誼,於104 年4 月23日寄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存證信函,此為附有期限之新要約,惟上訴人仍無法如期交貨,並未成立新契約,被上訴人已不負受領系爭電源供應器之義務。何況,上訴人自始未提出備料損失之證據,無法證明其受有損害等語置辯。並聲明:㈠上訴人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另補陳:上訴人以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存證信函及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上訴人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又兩造簽立訂購單時並未確定交貨期,且客觀上觀察系爭買賣契約,並無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契約目的之情形,兩造亦無嚴守履行期間之合意,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5 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洵屬無理。再者,上訴人僅回覆被上訴人預估之交貨期為104 年3 月3 日,並視散貨車狀況而定,交貨期再另行告知,並未確定以該日為交貨期。被上訴人寄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存證信函,係針對先前訂購單進行催告收貨,並非新要約,而且於備料完成後,尚需上線、生產前後加工至少約4 週左右,被上訴人催告之期限顯不合理。且因被上訴人多次表示取消訂單,致上訴人不敢冒然安排上線,故未完成成品及提出給付。由於被上訴人多次預示拒絕受領系爭電源供應器,且未盡到同意上訴人上線生產之協力義務,依民法第235 條規定,上訴人將備料之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被上訴人以代提出,業已合法提出給付,故被上訴人構成受領遲延,上訴人自得請求解約及損害賠償。上訴人另已提出備料支出之合法證明,確實受有損害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8,81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以:其專門生產LED 路燈、室內照明燈具,訂購單攸關上游客戶之施工時程及完工日,一旦欠缺系爭電源供應器之元件,其無法自組產品,故未於一定時期給付,即造成被上訴人停工,對客戶違約,無法達契約之目的。另上訴人遲滯提出備料之支出證明,被上訴人亦否認該證明之真正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為行集中審理協同兩造整理及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被上訴人於103 年12月1 日向上訴人訂購系爭電源供應器,如訂購單所示(見原審卷第10頁)。 ⒉兩造間往來之電子郵件內容如附表一所示。 ⒊兩造間往來之存證信函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並均已各自收受存證信函。 ⒋上訴人迄未交付電源供應器予被上訴人。 ⒌上訴人以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於104 年8 月4 日收受(見原審卷第29頁)。 ㈡兩造爭執事項 ⒈系爭電源供應器之交貨期是否確定?系爭電源供應器之給付,是否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到系爭買賣契約之目的? ⒉承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5 條規定,以如附表一編號所示電子郵件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是否有理? ⒊承⒈,上訴人是否就系爭電源供應器為合法給付?上訴人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以不爭執事項⒌所示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有無理由? ⒋承⒊,上訴人是否受有支出備料費用美金8,012.67元及百分之十管理費美金801.267 元,合計美金8,814 元之損害?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關於爭點⒈系爭電源供應器之交貨期已否確定?系爭電源供應器之給付,是否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到系爭買賣契約之目的? ⒈經查,訂購單(見原審卷第10頁)雖記載系爭電源供應器2 批之交貨期分別為104 年2 月10日、3 月10日。惟上訴人主張兩造於訂購單簽立時尚未合意確定交貨期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被上訴人亦陳稱:訂購單上之交貨期為系統自動帶入,非兩造合意之交貨期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再參諸兩造間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電子郵件往來內容,被上訴人持續探詢上訴人確切之交貨期,可知被上訴人於103 年12月1 日向上訴人訂購系爭電源供應器時,兩造尚未確定交貨期,交貨期非如訂購單所示。 ⒉次查,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電子郵件要求上訴人回傳確認交貨日,上訴人則於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電子郵件回覆略以:「出貨時間目前預估在3/3 ,但還是要看最後我司廠端安排的散貨車(原郵件誤繕為散或車)時間狀況而定,會於3 月初再通知您確認的時間。」;被上訴人於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電子郵件再確認系爭電源供應器能否到貨,上訴人則於如附表一編號所示電子郵件答覆略以:「3/3 我司目前無法達交,因為過年前後工廠端人手易短缺. . . . . . 一有確認交期會馬上告知貴司。」,觀諸上揭電子郵件,上訴人僅預估出貨期為104 年3 月3 日,並表示仍須視散貨車安排之時間狀況而定,後續即未再告知被上訴人具體交貨時間,堪認兩造確實尚未確定以104 年3 月3 日為交貨期。故上訴人主張:系爭電源供應器之交貨期尚未確定等語,應屬可採。被上訴人抗辯:兩造已合意以104 年3 月3 日為交貨期云云,並不可採。 ⒊按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55 條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255 條所謂依契約之性質,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係指就契約本身,自客觀上觀察,即可認識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契約目的之情形而言,如定製慶祝國慶牌坊是。又所謂依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者,必須契約當事人間有嚴守履行期間之合意,並對此期間之重要(契約之目的所在)有所認識,如定製手工藝品一套,並告以係為本月5 日出國贈送親友之用。必須於本月4 日交付是。本件再審原告應為之給付,係買賣價金,自客觀上觀察殊無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目的之情形,而兩造間又無從證明有嚴守6 個月履行期限之合意,並對此期限之重要已有所認識,自無民法第255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4年台再字第177 號判例意旨參照)。民法第255 條之規定,固於相對定期行為亦有適用,惟相對定期行為之成立,以當事人間就履行期之特別重要成立合意為要件。上訴人賣地於被上訴人,僅與被上訴人約定立契過交日期,並未主張別有可認其履行期特別重要之合意,既無從認為相對定期行為,即無適用同條之餘地(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840號判例)。兩造既未合意確定系爭電源供應器之交期,已非定期行為,依客觀上觀察亦僅為零件之買賣行為,使用目的不明,甚難認定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被上訴人僅辯以:系爭電源供應器之交付涉及其對上游客戶之違約責任云云,惟其未能舉證證明兩造於系爭買賣契約成立時即有嚴守履行期間之合意,及上訴人對涉及被上訴人與上游客戶之違約責任有所認識。是被上訴人抗辯:系爭電源供應器之給付,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到系爭買賣契約之目的云云,委無可採。 ㈡關於爭點⒉承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55 條規定,以如附表一編號所示電子郵件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是否有理? 系爭電源供應器之給付,既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到系爭買賣契約之目的,則被上訴人未先定期催告上訴人履行契約,即逕依民法第255 條規定以如附表一編號所示電子郵件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於法無據。 ㈢關於爭點⒊承⒈,上訴人是否就系爭電源供應器為合法給付?上訴人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以不爭執事項⒌所示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有無理由? ⒈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為民法第367 條所明定,故出賣人已有給付之合法提出而買受人不履行其受領義務時,買受人非但陷於受領遲延,並陷於給付遲延,出賣人非不得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據以解除契約(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固為民法第234 條所明定。惟所謂已提出之給付,係指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於適當之處所及時期實行提出給付者而言(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71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電源供應器之交貨期未確定,業如前揭爭點⒈之說明,且上訴人亦未現實交付系爭電源供應器予被上訴人,如前揭不爭執事項⒋所示。再者,依上訴人所寄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存證信函之內容,僅申明對被上訴人求償材料費損害或可再討論交期,並未表明系爭電源供應器成品交付之時地,難認上訴人已依債務本旨,於適當處所及時期實行系爭電源供應器之提出給付。 ⒉上訴人再主張:因被上訴人預示拒絕受領系爭電源供應器,且給付兼需被上訴人之協力行為,而被上訴人未同意繼續契約關係,致材料無法進行加工,是上訴人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被上訴人以代提出云云。惟按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民法第235 條定有明文。再按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依民法第235 條但書規定,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惟其準備給付之事情仍需依債務本旨實行,始生提出之效力(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794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28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上訴人數度以如附表一編號、、等電子郵件申明取消訂單,雖有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惟上訴人自陳:其備料後,尚須安排前加工上線、前加工生產、前加工後正式上線生產成品、運輸;其已完成備料,其向被上訴人表示要將產品上線,惟因被上訴人拒絕受領,材料仍在上訴人之倉庫內,尚未完成成品等語(見本院卷第218 頁、第241 頁、第253 頁)。可知上訴人僅進行至最初之備料階段,並未開始製作系爭電源供應器,則其準備給付之事情難認已依債務本旨為之,縱使已通知被上訴人,亦不生提出之效力。又被上訴人雖不同意繼續契約關係,惟兩造成立系爭買賣契約,約由上訴人自行製作生產系爭電源供應器,無待被上訴人於製作過程中逐一具體指示或交付任何相關資訊、數據,即可自主生產,此部分被上訴人不負協力義務。故上訴人泛稱被上訴人之協力義務即為同意系爭買賣契約存續云云,顯屬卸責之詞,毫不足採。 ⒊綜上,上訴人既未就系爭電源供應器為合法給付,則被上訴人不負受領遲延兼給付遲延之責,上訴人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即屬無據。 ㈣兩造均未合法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上訴人自無由請求契約解除後之損害賠償,則本院自無庸審究爭點⒋承⒊,上訴人是否受有支出備料費用美金8,012.67元及百分之十管理費美金801.267 元,合計美金8,814 元之損害。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未就系爭電源供應器為合法給付,不得據此主張被上訴人負有給付遲延之責任。從而,其依民法第231 條第1 項、第260 條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美金8,81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認被上訴人合法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後,上訴人拒絕被上訴人之新要約,兩造未再另成立新契約,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雖有違誤,然結果並無二致,原審判決仍應予以維持,另由本院予以補充敘明。是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附表一:兩造電子郵件往來內容 ┌──┬─────────┬────────────────┬─────────┐ │編號│發文日期及發文者 │ 主旨及內文要旨 │ 證物出處 │ │ │ │ │ │ ├──┼─────────┼────────────────┼─────────┤ │1 │103 年12月1 日3 :│APO0000000 │原審卷第9 、10頁(│ │ │23PM │HI...LULU, │附訂購單) │ │ │被上訴人 │您好... │原審卷第81頁 │ │ │ │訂單如附件... │ │ │ │ │若無誤請回傳... │ │ │ │ │並請回覆交期 │ │ ├──┼─────────┼────────────────┼─────────┤ │2 │103 年12月1 日5 :│RE:APO0000000 │原審卷第80頁 │ │ │36PM │Dear 劉小姐, │ │ │ │上訴人 │待我跟廠端確認交期之後, │ │ │ │ │會馬上回覆給您,thanks! │ │ ├──┼─────────┼────────────────┼─────────┤ │3 │103 年12月10日10:│RE:APO0000000 │原審卷第80頁 │ │ │21AM │HI...LULU, │ │ │ │被上訴人 │您好... │ │ │ │ │請問本案交期?? │ │ │ │ │謝謝... │ │ ├──┼─────────┼────────────────┼─────────┤ │4 │103 年12月24日2 :│RE:APO0000000..請問交期?? │原審卷第79頁 │ │ │33PM │HI...LULU, │ │ │ │被上訴人 │您好... │ │ │ │ │PO#APO0000000已下單一個月了... │ │ │ │ │尚未收到您回覆交期?? │ │ ├──┼─────────┼────────────────┼─────────┤ │5 │104 年1 月13日9 :│RE:APO0000000..請問交期?? │原審卷第79頁 │ │ │14AM │HI...LULU, │ │ │ │被上訴人 │您好... │ │ │ │ │PO#APO0000000 │ │ │ │ │PART#00000-0000-0000D │ │ │ │ │品名:電源供應器 │ │ │ │ │請問本案交期?? │ │ │ │ │謝謝 │ │ ├──┼─────────┼────────────────┼─────────┤ │6 │104 年1 月13日3 :│RE:APO0000000..請問交期?? │原審卷第11頁 │ │ │32PM │Hi Jessica, │ │ │ │上訴人 │經確認, 由於此訂單不是依FCST備料│ │ │ │ │,交期基本上都在10-12 週左右,當│ │ │ │ │初提供給貴司的報價單上面有註明。│ │ │ │ │且此款機種所使用之變壓器較特殊,│ │ │ │ │供應商交期會較長,目前我們正積極│ │ │ │ │與生管排排程確認交期,希望在過年│ │ │ │ │前可交貨給貴司,有進一步消息會馬│ │ │ │ │上告知您,謝謝! │ │ ├──┼─────────┼────────────────┼─────────┤ │7 │104 年1 月30日11:│賀喜能源-訂購單確認 │原審卷第43頁 │ │ │36AM │Dear LULU, │ │ │ │被上訴人 │scan訂購單於附件中,交貨日期分別│ │ │ │ │為2/10及3/10,可以準時交貨的話請│ │ │ │ │在右下框框用印並回傳,如果交貨時│ │ │ │ │間會delay 的話,麻煩在右下框框另│ │ │ │ │寫可交貨日期並用印回傳,謝謝。 │ │ ├──┼─────────┼────────────────┼─────────┤ │8 │104 年2 月3 日6 :│RE:賀喜能源- 訂購單確認 │原審卷第43、44頁(│ │ │07PM │Dear Anita, │附已確認用印之訂購│ │ │上訴人 │您好,請參考附件。 │單) │ │ │ │出貨時間目前預估在3/3, │ │ │ │ │但還是要看最後我司廠端安排的散或│ │ │ │ │車時間狀況而定,會於3 月初再通知│ │ │ │ │您確認的時間,謝謝! │ │ ├──┼─────────┼────────────────┼─────────┤ │9 │104 年2 月25日5 :│賀喜能源- 確認LE-LF180SMF*3001交│原審卷第72頁 │ │ │16PM │貨時間 │ │ │ │被上訴人 │Dear LULU, │ │ │ │ │想跟您確認LE-LF180SMF*3001於3/3 │ │ │ │ │是否能到貨?! 再麻煩您回覆囉,謝│ │ │ │ │謝! │ │ ├──┼─────────┼────────────────┼─────────┤ │ │104 年2 月26日5 :│RE:賀喜能源- 確認LE-LF180SMF*30│原審卷第72頁 │ │ │16PM │01交貨時間 │ │ │ │上訴人 │Dear Anita, │ │ │ │ │同剛剛電話中所說,3/3我司目前無法│ │ │ │ │達交. . . 因為過年前後工廠端人手│ │ │ │ │易短缺,對於這點真的很抱歉,也非│ │ │ │ │常謝謝貴司的耐心等候。 │ │ │ │ │目前我們台北這邊會積極pull in , │ │ │ │ │一有確認交期會馬上告知貴司,再次│ │ │ │ │謝謝您的諒解...! │ │ ├──┼─────────┼────────────────┼─────────┤ │ │104 年3 月4 日11:│APO0000000取消訂購通知.. │原審卷第11頁 │ │ │58AM │LULU,您好... │ │ │ │被上訴人 │PO#APO0000000 因貴司無法如期交貨│ │ │ │ │. . . 致使我司無法交貨給終端客戶│ │ │ │ │..也嚴重損害我司誠信商譽... │ │ │ │ │我司在此提出抗議. . . 並同步終止│ │ │ │ │本案交易 │ │ ├──┼─────────┼────────────────┼─────────┤ │ │104 年3 月4 日3 :│RE:APO0000000取消訂購通知.. │原審卷第47頁 │ │ │50PM │Dear Jessica, │ │ │ │上訴人 │經確認,我司將會於4/10左右安排上│ │ │ │ │線,此機種的料皆已備齊,貴司若取│ │ │ │ │消訂單將會造成呆料,交期將會保持│ │ │ │ │在4月中,謝謝。 │ │ ├──┼─────────┼────────────────┼─────────┤ │ │104 年3 月4 日4 :│RE:APO0000000取消訂購通知.. │原審卷第77頁 │ │ │38PM │Dear Jessica, │ │ │ │上訴人 │如同剛剛電話中所說,真的要麻煩您│ │ │ │ │幫忙做協調,此機種當初也是為了貴│ │ │ │ │司改了內部設計,確認OK後貴司也下│ │ │ │ │正式PO過來,我司收到正式PO後開始│ │ │ │ │備料,我們這邊也跟工廠端協調很久│ │ │ │ │,好不容易確認上線日期,現在取消│ │ │ │ │PO真的很困難。我司備的料皆為貴司│ │ │ │ │專用料,也無法在其他客戶上做使用│ │ │ │ │,需要您跟終端客戶再做協議......│ │ ├──┼─────────┼────────────────┼─────────┤ │ │104 年3 月6 日10:│RE:APO0000000取消訂購通知.. │原審卷第50頁 │ │ │14AM │HI..LULU, │ │ │ │被上訴人 │您好... │ │ │ │ │重申:我司已正式取消本交易案... │ │ │ │ │... │ │ ├──┼─────────┼────────────────┼─────────┤ │ │104 年3 月31日10:│RE:APO0000000取消訂購通知.. │原審卷第50頁 │ │ │37AM │Dear Jessica, │ │ │ │上訴人 │經與內部確認,我司無法接受貴司取│ │ │ │ │消訂單一事,因為料皆已備齊,交期│ │ │ │ │較晚也是因為此機種變壓器的供應商│ │ │ │ │不好找,我司對於此機種目前並無客│ │ │ │ │戶下單,大量的來料將會造成我司呆│ │ │ │ │料,貴司可以把料買回去,或是我司│ │ │ │ │直接生產成成品給貴司。 │ │ ├──┼─────────┼────────────────┼─────────┤ │ │104 年4 月7 日3 :│RE:APO0000000取消訂購通知.. │原審卷第49、50頁 │ │ │39PM │Dear Jessica, │ │ │ │上訴人 │目前皆已齊料,我司將於今日安排上│ │ │ │ │線,完成後會再通知您,謝謝。 │ │ ├──┼─────────┼────────────────┼─────────┤ │ │104 年4 月7 日4 :│RE:APO0000000取消訂購通知.. │原審卷第49頁 │ │ │02PM │LULU, │ │ │ │被上訴人 │因貴司嚴重逾期交貨,我司已於 │ │ │ │ │2015/3/4已正式取消本訂單... │ │ │ │ │對於貴司的後續決策,貴司自行承擔│ │ │ │ │... │ │ ├──┼─────────┼────────────────┼─────────┤ │ │104 年4 月9 日12:│RE:APO0000000取消訂購通知.. │原審卷第48頁 │ │ │02PM │貴公司於2014/11/28下訂單,且因為│ │ │ │上訴人 │這次貴公司和我司第一次合作. . . │ │ │ │ │. . . . 待收到訂單後開始進行備料│ │ │ │ │,但3/4 收到貴公司要取消訂單的通│ │ │ │ │知,我司廠端已在3/1 料齊,預計按│ │ │ │ │照生產線的排程等待上線,接到貴公│ │ │ │ │司的取消訂單通知,我司覺得非常委│ │ │ │ │屈,按照公司一般正常狀況,不應有│ │ │ │ │這種情形發生,即便取消訂單對聯德│ │ │ │ │造成極大虧損,我司也無法接受貴司│ │ │ │ │下了訂單卻要取消。請貴司回應對此│ │ │ │ │筆訂單負責。 │ │ ├──┼─────────┼────────────────┼─────────┤ │ │104 年4 月9 日下午│RE:APO0000000取消訂購通知.. │原審卷第48頁 │ │ │2 :01 │LULU... │ │ │ │被上訴人 │請正視本案的問題 │ │ │ │ │本訂單取消的原因在於貴司的嚴重逾│ │ │ │ │期...貴司回覆的交期是3/3 │ │ │ │ │在3/3 前也未見任何修正交期之協調│ │ │ │ │通知對於因貴司的逾期交貨導致我司│ │ │ │ │被取消的客戶訂單、我司的商譽損失│ │ │ │ │,請問貴司準備如何負責呢? │ │ │ │ │ │ │ └──┴─────────┴────────────────┴─────────┘ 附表二:兩造存證信函往來之內容 ┌──┬─────────┬────────────────┬─────────┐ │編號│發文日期及發文者 │主旨及內文要旨 │ 證物出處 │ ├──┼─────────┼────────────────┼─────────┤ │1 │104 年4 月18日--桃│主旨: │原審卷第12、13頁 │ │ │園成功路郵局553 號│貴公司擅自取消訂單,已對本公司造│ │ │ │存證信函 │成損害,特函通知如說明。 │ │ │ │上訴人 │說明: │ │ │ │ │一、貴公司於103 年12月1 日向本公│ │ │ │ │ 司下單訂購電源供應器數量共 │ │ │ │ │ 3001台,期間貴公司持續來函詢│ │ │ │ │ 問交期,表示雙方就交期尚未確│ │ │ │ │ 定,貴公司竟於104 年3 月4 日│ │ │ │ │ 突然擅自取消訂單,對我方已造│ │ │ │ │ 成嚴重損害。 │ │ │ │ │二、因貴公司擅自取消訂單所造成的│ │ │ │ │ 損害及其他相關費用目前尚在計│ │ │ │ │ 算中,計算出來後將再與貴公司│ │ │ │ │ 討論求償金額。 │ │ ├──┼─────────┼────────────────┼─────────┤ │2 │104 年4 月23日--竹│敬啟者:本公司於103 年12月1 日向│原審卷第15頁 │ │ │南郵局141 號存證信│貴公司訂購電源供應器乙批,因貴司│ │ │ │函 │回覆交期為104 年3 月3 日,惟因貴│ │ │ │被上訴人 │司嚴重逾期交貨,導致我司迄今尚未│ │ │ │ │收到該批貨品,為避免造成雙方之損│ │ │ │ │害,惠請貴司於104 年4 月27日下午│ │ │ │ │3 時前交貨,並於4 月24日下午5 時│ │ │ │ │前聯繫我司承辦人員交貨時間,若逾│ │ │ │ │上述期限,我司將依法解除契約並向│ │ │ │ │貴司追討我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 . │ │ │ │ │... │ │ ├──┼─────────┼────────────────┼─────────┤ │3 │104 年4 月28日--竹│主旨:解除與台端間電源供應器之訂│原審卷第16、17頁 │ │ │南郵局151 號存證信│ 單,請查照。 │ │ │ │函 │說明: │ │ │ │被上訴人 │一、本公司於103 年12月1 日向台端│ │ │ │ │ 訂購電源供應器3001台,經台端│ │ │ │ │ 回覆交期為104 年3 月3 日,未│ │ │ │ │ 料,貴司卻於到期日並未交付本│ │ │ │ │ 公司貨品。 │ │ │ │ │二、本公司於104 年4 月23日發函台│ │ │ │ │ 端限期交付貨品,並於104 年4 │ │ │ │ │ 月24日上午11時23分確認收信,│ │ │ │ │ 未料台端卻怠於回覆且未於期限│ │ │ │ │ 內交付貨品。 │ │ │ │ │三、依據民法之規定,台端於期限內│ │ │ │ │ 不為履行契約,本公司得解除契│ │ │ │ │ 約。 │ │ │ │ │為此,本公司特具本函通知台端,於│ │ │ │ │104 年4 月28日向台端解除本訂單並│ │ │ │ │向台端追討本公司因台端逾期交貨之│ │ │ │ │損失. . . . . . │ │ ├──┼─────────┼────────────────┼─────────┤ │4 │104 年4 月30日--龜│主旨:貴公司擅自取消訂單,已對本│原審卷第18、19頁 │ │ │山文化郵局144 號存│ 公司造成損害,特函通知如說│ │ │ │證信函 │ 明。 │ │ │ │上訴人 │說明: │ │ │ │ │一、本公司於104 年4 月24日收到貴│ │ │ │ │ 公司回覆的存證信函,貴公司於│ │ │ │ │ 存證信函內提到104 年4 月27日│ │ │ │ │ 下午3 時交貨,並於104 年4 月│ │ │ │ │ 24日下午五時前聯絡貴公司承辦│ │ │ │ │ 人員交貨時間,收到存證信函時│ │ │ │ │ 間及回覆存證信函時間皆為同一│ │ │ │ │ 天,未有合理的作業時間,再加│ │ │ │ │ 上104 年4 月25日及104 年4 月│ │ │ │ │ 26日為放假日,出貨時間明顯非│ │ │ │ │ 常不合理,且不合乎商業行為。│ │ │ │ │二、貴公司前於104 年3 月4 日擅自│ │ │ │ │ 取消訂單,故造成本公司不得已│ │ │ │ │ 停擺一切出貨準備,且本公司材│ │ │ │ │ 料零件早已備齊,請貴公司於文│ │ │ │ │ 到後三日內支付本公司為貴公司│ │ │ │ │ 之訂單,所準備的材料費,金額│ │ │ │ │ USD8012.67,及10% 管理費,若│ │ │ │ │ 貴公司仍需訂購電源供應器將與│ │ │ │ │ 貴公司討論交期時間,及支付後│ │ │ │ │ 續相關費用。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