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王筆毅
- 法定代理人洪國超、黃偉哲
- 原告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瑞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824號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林憲楊 被 告 瑞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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