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王筆毅
  •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黃偉哲

  • 原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瑞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824號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林憲楊 被   告 瑞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