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15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150號
- 原告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正
- 訴訟代理人
- 李祥銘
- 被告
- 邱方辰即昀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依訴外人邱放昱於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計算被告應移轉訴外人邱放昱之薪資總額為若干(含計算式,並請一併考量移轉命令生效及勞保投保、退保時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