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周靜妮
- 當事人阮仙化即田園餐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2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仙化即田園餐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米樂家實業有限公司間本院105 年度苗簡字第230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7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6,780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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