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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42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梁晉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426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告
大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8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原告主張:」倒數第5 行中關於「97年度執字第6142號」記載,應更正為「97年度執字第641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8 日所為105 年度苗簡字第426 號之民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原告主張:」倒數第5 行中關於「97年度執字第6142號」之記載,乃「97年度執字第6412號」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梁晉嘉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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