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4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431號
- 原告
- 百翔機械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黃聖翔
- 原告
- 人
- 被告
-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