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佳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正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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