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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黃怡玲

  • 當事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0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陳宏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5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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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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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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