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黃怡玲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0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陳宏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5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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