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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陳秋錦
  • 法定代理人
    陳東城

  • 原告
    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蘭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苗栗縣苑裡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舊手抄謄本(全部)。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鄭淑蘭、賴文榮、賴皆德、賴文隆、賴虹妤、林美桂、林星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若有被告之姓名或住所誤繕,應具狀更正。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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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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