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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告
江博經典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清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偉、張春金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20 元。

二、因原告已解散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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