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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獎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陳秋錦
  • 法定代理人
    邱彥璋

  • 原告
    環麒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2號原   告 環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彥璋 訴訟代理人 謝威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語宸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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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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