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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告
朱瓊惠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成
被告
陳素華
訴訟代理人
黎曜嘉
被告
新沛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榆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素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壹佰零捌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新沛泓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任一被告為第一、二項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素華前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108萬2880元,承諾利率為日息0.08%,併以被告為發票人之附表所示支票供作擔保。詎民國104年11月30日原告已匯付約定貸款,惟屆期提示附表所示支票未獲兌現,幾經催討被告亦未果。爰基於兩造間借貸、票據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承擔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4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素華抗辯:伊向原告借款確未遵期清償本息,但現在也沒錢可還。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新沛泓有限公司則為認諾答辯。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查原告原僅就被告陳素華票款部分聲請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卷第2頁反面),嗣被告陳素華提出異議,原告針對被告陳素華部分改主張票據原因關係即清償借款,復追加訴請被告新沛泓有限公司承擔票款責任,且聲明被告間係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本院卷第14頁以下),迄10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再減縮求償額數、利息起算時點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院卷第44-45頁)。核其係基於同一借貸事件所生清償或票款責任之主張,抑或單純減縮聲明,自應准許。

二、被告陳素華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諸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對其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約定利率超過年息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無請求權(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05條)。查被告陳素華既不爭執原告主張之欠款情節(本院卷第12頁),並有原告提出之匯款證明聯、附表所示支票影本暨退票理由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4-26頁),信徵原告主張之屬實。茲原告於訴訟繫屬中已減縮超過法定利率之期前利息,期後利息且僅自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起算(本院卷第44-45頁),彰見原告基於兩造間之借貸約定,訴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請求乃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陳素華爭執:目前無力清償乙節(本院卷第13頁),勢祇攸關日後原告債權可否實現之問題,要與本件請求權之判斷無涉,附加敘及(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存否,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新沛泓有限公司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認諾答辯(本院卷第44頁),爰依原告之主張判決如主文第2項。

三、末查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皆基於同一目的,本諸各別原因始發生,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四、關於被告陳素華被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14頁反面),尚無不合,爰諭知如主文第5項前段。關於被告新沛泓有限公司被訴部分,緣認諾判決本應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故原告仍提出此聲請(本院卷第14頁反面)自僅係促請職權發動,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  │付款人    │張數│
├─────┼─────┼──────┼───┼─────┼──┤
│CNA1036607│陳素華    │105年3月16日│60萬元│臺灣土地銀│1張 │
│          │          │            │      │行通霄分行│    │
├─────┼─────┼──────┼───┼─────┼──┤
│AJ7934202 │新沛泓有限│105年4月7日 │60萬元│臺灣銀行豐│1張 │
│          │公司(代表│            │      │原分行    │    │
│          │人陳榆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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