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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5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李振裕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曾武生
訴訟代理人
林偉譽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告
佳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議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偉譽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偉譽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315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欄關於「林偉譽律師」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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