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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號

原告
陳惠娟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被告
芊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鈺崴
被告
黎傳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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