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號
- 原告
- 陳惠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恩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翠亭律師
- 被告
- 芊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鈺崴
- 被告
- 黎傳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